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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没有开庭审理”的强奸案:从被抓至判刑12天办完,吉林男子伸冤40年
Original
良法善治 民之所向
just law
2023-04-16
全市公判大会次日即发生强奸案,姜建福被冠以“顶风作案”!
1982年6月,吉林男子姜建福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。
从被抓到判刑,只用了12天;到二审裁定维持原判,该案总共仅用了22天,便走完所有司法程序。
姜建福始终没有认罪。服刑15年后,他刑满出狱,继续奔走伸冤。姜建福已用40多年时间,来洗脱强奸犯污名。
笔者注意到,这起“从未开庭审理”的强奸案,确实疑点重重。对于姜建福的刑期,法院在街道召开群众座谈会时即已商定。
代理律师在姜建福的申诉状中指出,该案属仓促侦查、草率结案,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。大量可以证实姜建福无罪的证据均被无视。
尽管其申诉已先后被吉林省高院、吉林省检察院、最高检、最高法驳回,但姜建福仍未放弃。如今,他每天去排队信访,每周给有关部门邮寄控告材料,期待能早日重获清白。
【公判大会次日“顶风作案”】
1982年5月20日傍晚,吉林市德胜门胜利馄饨馆,姜建福与洪彦祥等人来此吃饭喝酒。18时许,永吉县的两位女青年也来到这家馄饨馆。这一相遇,引发一起强奸案。
吉林市中院查明,四人相遇后,洪彦祥、姜建福使用言语进行挑逗。两位女青年走出饭店后,他们又尾随至北大街副食商店附近将其截住,以搞对象为名纠缠不放。
当晚23时许,洪彦祥将其中一位女青年R挟持到邻居李某家,以暴力手段将其强奸。姜建福把另一位女青年J挟持到蔡某邻居家的空房内,拧拽其胳膊实施强奸。由于女方反抗而未遂,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。
1982年6月2日,吉林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定,上述事实,虽二被告人否认个别情节,但有人证、物证和法医检验报告为凭,足资认定,属实无异。
查被告人洪彦祥、姜建福均曾因绺窃等问题被公安机关教育过,但不思悔改,竟在我市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召开公判大会的第二天,顶风作案,拦截强奸妇女,均已构成强奸罪。
法院认为,二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气焰极为嚣张,社会危害性很大,应予严惩。经本院审判委会讨论决定:因犯强奸罪判处洪彦祥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因犯强奸罪判处姜建福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同年6月12日,吉林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:上诉无理,应予驳回。
之后,洪彦祥被执行死刑。临行前,检察官向他核对犯罪事实。他说,“说也没用,不说了。”姜建福开始在监狱服刑。
【狱中持续写信申诉喊冤】
案件资料显示,姜建福服刑期间,不断向法院写信申诉喊冤。
在信里,姜建福对事发经过有所描述。5月20日晚18时许,他与洪彦祥在那家馄饨馆喝酒时,与两位女青年相遇。吃完饭,他们一同溜达。女子J还约他第二天见面。
之后,洪彦祥骑车带着另一女子R走了。他与J走到蔡某家门口,问对方有没地方让J借宿。蔡某告诉他,邻居有间空房,等维修完看能否住。说罢,他与蔡某在买菜的床子上喝酒,J在旁边等着。
他们喝完酒,维修人员已走。他与J到空房内看了看,地下有水,非常泥泞,不能呆。他们才在道边站着。这时,过来两位骑自行车的便衣警察,盘问后将他们带回派出所。
姜建福申诉信中提到,上述到案经过,却被法院说成是“当场将他捕获”。空房间地上有水、非常泥泞,判决说他宁拽J的胳膊、将J推倒在地、由于J极力反抗和哭叫才强奸未遂,那么,为何J的衣服裤子都没有“泥水”和反抗“痕迹”?为何左右邻居也没有听到哭叫声?
1987年8月13日,吉林市中院就姜建福的申诉作出一份形式通知书:写来的申诉信收悉。
经审查认为,原判认定你与洪彦祥强奸犯罪的事实清楚,原卷不仅有你的供述,且有证人证言为凭。原判以强奸罪判处你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是正确的。
“你企图以 ‘流氓’否认强奸犯罪的事实,是无任何根据的。纯系狡辩,本院不予支持。故驳回申诉,维持原判。”
姜建福仍不服,继续向吉林省高院申诉。1989年,吉林省高院复查后亦驳回其申诉。
【群众座谈会商定判无期】
1997年7月,他走出监狱。服刑15年3个月后,姜建福刑满释放。次年,他娶妻,第三年有了孩子。家人也支持他伸冤。
此后申诉过程中,姜建福发现更多案件矛盾细节和戏剧性情节。他在申诉状中提到一份《群众座谈会议记录》,称一位鲁姓领导在法院组织下,带领7位跟他不认识的街道群众,在法院还没开庭之前,就决定了他的判决结果。
据悉,一份用诉讼文书用纸笔记的《群众座谈会记录》记载,1982年5月29日,吉林市中院在北极街道召开群众座谈会,座谈对洪彦祥、姜建福强奸案件的处理意见。讨论的结果:判决洪彦祥死刑,姜建福无期徒刑。
另一份1982年6月2日作出的、盖有吉林市相关单位公章的《洪彦祥、姜建福强奸案件综合材料》中,亦记录了对此案件的处理意见。
被告人居住地群众意见:对洪彦祥判处死刑,对姜建福判无期。
合议庭意见:洪彦祥系劳教刑满释放人员,姜建福被治安拘留、收容过。二被告人以前表现不好,在我市公开大会的第二天又顶风作案,气焰嚣张,情节特别恶劣,民愤很大,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,对洪彦祥定强奸罪,判处死刑、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对姜建福定强奸罪,,判十五年。
院审委会意见:洪彦祥定强奸罪,一种意见判死刑,一种意见判死缓。对姜建福判无期。
市政法领导小组意见:多数同意对洪彦祥判死刑,少数同意判死缓,一致同意对姜建福判无期。
当天,吉林市中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结果正如群众座谈会上商定的。
【“多变”的具体作案时间认定】
姜建福在申诉状中提到,《警察抓捕姜建福的介绍》所描述的是警察“后半夜1点50分”“在副食旁钟表修理部门口”见到的他和J,警方的《逮捕书》和《起诉意见书》均是“预谋奸污时,被民警抓获”,可一审、二审判决认定的却成为“空房间内实施强奸”“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”。原一审认定的作案时间是“23时许”,二审判决中将其改为“当夜九时许”。
2020年5月,吉林省检察院对姜建福的申诉给出审查结果:申诉理由不成立。笔者注意到,吉林省检察院审查查明的具体作案时间为“23时许”。
检方还提到,判决笔录记载了申诉人当庭的认罪态度,即“我听清了不上诉”并在签名上按上手印,证明申诉人对案件事实,法定程序和刑事判决没有异议。
2022年3月,最高检对姜建福的申诉出具结果通知:申诉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,现予审查结案。
最高检作出的《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》中,“经审查查明”部分对案发经过描述时,将此前一审判决、二审裁定等诸多法律文书中提到的具体作案时间隐去。
最高检解释,本案一、二审裁判文书在认定案发的具体时间、抓获姜建福的具体地点上虽有一定出入,但并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。
笔者注意到,尽管此案出现诸多矛盾点,并且据姜建福说,相关的涉案当事人还健在,但办案人员对其申诉的审查,或仅限于对“卷宗所记事实”的核实。
吉林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出具的《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》中,均未提及审查过程中有无重新调查取证的情况。对于其给出的“原证据来源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”结论,也没有详细述论理由。
姜建福在申诉状中还反映卷宗造假问题,检方称,申诉人反映该问题没有证据支持。笔者不解,此处为何不是“经调查,不存在卷宗造假。”
【如何证明“从没开庭审理”?】
申诉一再被驳回后,姜建富选择向律师求助。北京市友邦律所律师吴昙回忆,2022年8月,姜建福来到律所请求他们代理其申诉案件。
“一直在申诉,从中院申诉到高院,再到最高检,均被驳回。因为老人几乎快走完了全部申诉程序,案件难度极大,所以,最开始我们是拒绝的。但老人很执着,说自己太冤了,坚持希望能聊一聊。”吴昙说,最终,他们决定代理此案。
笔者注意到,姜建福申诉状中的代理人,从其妻子变为两位律师——吴丹红和吴昙。
代理律师在姜建福的申诉状中指出,该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,属于仓促侦查、草率结案。姜建福于1982年5月21日被拘留,当月25日被逮捕,次日检方便出具《起诉书》,同年6月2日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。同年6月12日,吉林省高院出具裁定书维持原判。
“从侦查到一审判决用时12天;仅过10天,二审就出裁定,连上诉期限都没满。”律师在申诉状中还提到,该案未经开庭审理,剥夺了姜建福的质证权、辩护权等合法权利。
“没有庭审笔录,没有姜建福参与庭审的提审材料,仅有一张宣判时的提押票,没有姜建福及其辩护人当庭发表意见的任何材料,判决书也没有体现任何庭审过程的内容,足以证明他除了在宣判时到法庭听取结果之外,没有参与法庭审理。”
据悉,姜建福此前向最高检申诉时,亦提到该案审理程序违法。最高检在其《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》中回应:关于申诉人提出的一审没有开庭审理、没有得到律师辩护及二审、审监程序存在笔录造假等问题,没有证据支持。
“法院应该拿出开庭笔录证明其开庭、其程序合法才是。”代理律师说,没有开庭笔录,从没有开庭审理,他怎么证明?
姜建福告诉笔者,如今,他每天去排队信访,每周给有关部门邮寄控告材料,期待自己能早日重获清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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